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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历经了“大跃进”和“文革”的风雨洗礼,以及改革开放后拜金主义的热潮,加上政府对各种欺诈行为治理不力,更有不法贪官的兴风作乱,社会诚信受到极大损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巨额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盲目扩招、社会福利保障不完善以及目前房价飙升等等一切,也无不让我们深刻反省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就我国近来房价飙升一事来说,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10月18日晚表示,对于房价趋高的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措施,我们有能力解决好这个问题。政府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采取了以下4个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提供经济适用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棚户区改造。应该可以看出,这些做法是不可能解决现存问题。在中国的消费习惯中租房不可能替代已购房产,而经济适用房与普通房产之间的巨大差价,以及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难以界定,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和销售很有可能会演变为权力寻租的温床,真正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标人群往往无法与掌握经济与权力优势的人群竞争。政府还采取了依靠放地来抑制房价,这个措施的成效也让人难以乐观。土地拍卖的结果是拍出一堆地王。由于地产商囤积了大量土地,他们竞逐地王,是为了以一成的增量土地价格来提高九成的存量土地价格。如果依照这个游戏规则玩下去,政府分小块逐步放地,唯一的效果便是提高土地价格,间接推升房价。因此,《南方周末》曾明确指出:“政府必须对房价、地价的飙升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上述分析,政府强调有能力解决好这个问题的落脚点在哪里?谁在监督政府?政府的绩效考核在哪里?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又在哪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哪里?
尽管十七大中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出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等。政府公信力都难以有效保障,这些措施又如何才能有效实施?要想确保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完成,以下建议,政府应予以认真考虑。
一、司法独立
我们可喜地看到十七大中已经不再避讳政府现行体制的弊端。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显得滞后,政府机构设置和运行仍然带有明显的“直接经济干预型”印痕。报告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且还提出“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分代表也明确指出:“旧有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把密切相关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大的部门统一行使的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可以由此看出政府的体制改革决心,但是司法独立始终未见提及。实际上,司法独立才是政府的各项改革的根本,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党执政,可以想象其中的弊端是何等的多。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促使政府改革,才能让政府清楚知道自己的改革方向。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1993年6月26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则将司法独立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条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应该众所周知。只有拥有强有力的监督执行力量,国家公信力才能得以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司法独立是否会影响执政党的利益?一个发展的政党,一个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政党,它应该能经得起客观的评价和公正的监督。司法独立不但不会影响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相反,还会让执政党不断发展和完善。可见,一个发展的社会,司法不应该受到任何政权影响,政府应该有这个自信,将司法部门独立出来,接受民众监督,来构建自己的公信力。
二、科学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美国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1997年专门出版了第一本政府的服务标准手册《顾客至上:为美国民众服务的标准》。具体做法是:(1)明确机构正在服务或将要服务的顾客。(2)顾客需要怎样的服务?现存的政府公共服务,公众的满意度如何?为此进行全面调查。(3)设定服务基准,并测定结果。(4)给予顾客选择的余地。(5)建立信息、服务、投诉处理体系。(6)提供顾客投诉方法。几乎与国家绩效评估同时,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即《政府表现与绩效法》。制定此法案的目的是促成各级政府制定一个顾客导向的行政目标,提高政府效率和管理能力,优化公共服务的质量,建立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提升公众的满意程度,改善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上述措施和实践,都体现了国家政府服务的供方逻辑转向需求逻辑的一种趋向。
执政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管理学家阿姆斯特朗指出,“要改进绩效,你必须首先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测定是绩效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公共管理中,绩效评估具有计划辅助、监控支持、报告、政策评价和激励等多项功能。目前,政府的绩效考核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基本上停留在自发、半自发状态,体现出盲目性、单向性、封闭性等特征,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尚不科学,也不能体现民意对政府的考核,因此,政府执政体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个人主观性,完全忽视了公共利益。因此,建立完善的国家绩效考核体系,将是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作为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设立完善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目前政府绩效评估的标准注重的是GDP、引进外资量、就业人数等纯数量指标,关注的是资源投入的多少和行政付出的多少。这容易出现“政绩工程”等形式主义和虚报数字等现象。因此,在确立绩效考核标准时,除了应有关于目标的全面进展情况,或者关于经济目标成就的指标之外,重要的是还应该有关于顾客或委托人(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或者关于所提供服务的速度、水平的指标。坚持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根本价值取向。同时,建立一套能够标示评估主体满意程度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如支持率、投诉率、认同率、安全感、负担感等,征求服务对象对政府行政服务的满意程度。其次,应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评估组织。成立由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人大政协委员代表、专家学者、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政府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标准制定、信息收集整理、评估和鉴定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最后,在考核的基础上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要充分认识心理激励的力量,又要合理利用物质奖励。
三、树立顾客导向的行政理念
顾客导向,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当代国家行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它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在方向上是相反的、倒流程的。顾客导向是要求政府将需要服务的公众视为公共机构的顾客,将公共利益作为关注的焦点,强调政府必须关注顾客获得高质量服务的强烈要求,以顾客的需求作为政府管理活动的归依。
它强调政府应该从企业部门中借鉴管理理论、原则和技术方法,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改变传统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的“顾客”,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这就将企业管理中的“顾客至上”的理念和方法应用到了公共部门管理之中,从而创造出了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自身的顾客导向。如果说以往是以公共行政的服务和生产来主导顾客的需要的话,那么顾客导向则倡导顾客的需要主导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职能、政府行为、政府改革等等都要紧紧地围绕顾客来展开,实行站在“顾客立场思考”,以顾客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工作的终极目标和政府绩效的首要评估标准,利用顾客调查和焦点小组调查等方式聆听顾客的心声,建立明确的顾客服务标准和适当的顾客反馈机制,并提供保证。一旦有可能就让顾客来选择服务提供者,提供回应性服务,以实现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
四、加快开放新闻自由的步伐
国家应该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媒体投资,这样才能促使媒体不受政权影响,才能真正起到舆论监督的目的,否则新闻自由就仅仅是一句空话。
社会舆论监督是政府执政监督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民主的主要体现,因而被视为社会监督机构的“第四权力”。这样重要的治国策略在我们国家还受到太多的约束,而造就了权力腐败的温床还在急剧膨胀。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该条例最终被删除,但是这样荒谬的提案也能做出,人大能否代表人民的意志?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的独立,人大也就成了一个摆设,甚至沦为权利的代言人。
政府执政应该接受公众监督,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才能将政府的反腐倡廉政策落到实处。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一起才能切实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思想,才能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保驾护航,才能加快我国民主化的进程,才能充分解放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才能让政府决策代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
五、人大议会化
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取向是坚持以民为本,而没有开放性或缺乏开放度的政府,其价值取向必然会产生某种漂移。这就要求政府实行民主化和开放性管理,为民众参与提供条件,让人大切实起到体现人民民主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人大代表的兼职性质决定了人大代表不能专心于倾听人民的意见,加上人大代表多数是共产党员,他们并不能代表公民的心声。
人大议会化是以民为本的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将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人大议会化也就是说,将人大改为议会,全国人大改为国会,人大代表改为议员,不能兼职,只能专人专任。只有这样,才能摆正人大位置,才能提高人大效率和作用。十七大中已经明确提出要改革人大,也是人大议会化的初步措施,但这样的举措对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来说步伐还是太慢。
三权分立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障,人大议会化将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方向。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必须沿用和遵从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任何单位、组织和机构都不能预设唯一的候选人,也不能限制他人的自由参选,更不能于幕后操纵选举。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政治,可以暂时将议会划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党员议员,另一块是非党员议员。这个方向可以参考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具体如何设置和管理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模式供我们参考,在此不再赘述。人大议会化后,由于议员全心专职,因而对议员的知识水平和参政能力就会有一定要求,从而避免过去陈永贵式的大老粗轻易跻身政坛的弊端。由于议员由基层党员和民众选举产生,广大基层群众就掌控了议员们的政治生命,从而迫使议员不得不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不会再轻易为了阿谀上司和要员而蔑视基层的声音。届时,由于议员们的全力参政和强力监督,中国各级权力机构不仅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也会公正廉洁许多。由于议员专职化素质化,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效率大大提高,因而议会的规模也就相较现行人大极小很多,当然议员们的薪水也会随之增加。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各级权力机构的预算必须经由议会讨论和审批,各级议会有权把关同级权力机构的财政账目,各级权力机构的重大行动和方略也必须交由议会讨论和监督。同时,依据中国的国情,议会也有权选举和审核相应权力级别的官员,例如部长级的中央官员的任命必须经由国会讨论,如若被国会否决,就不能任命,依此类推各级议会都有权对同级权力机构的部门长官予以任命审核。
议会的另一个功能就是立法,国际惯例是国会进行全国立法,地方议会进行地方立法。这一惯例有个弊端,那就是参与和从事立法的人数太少,导致立法与实际和民意脱节的现象时不时地发生,对此我国应予以改进,吸取人大体制的某些特点让更多的议员参与进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县以上议会组成的议会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普通法的制定和修改由中央、省两级议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表决,省级立法需由省议会、地市议会和县议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表决,地市立法由地市和县两级议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表决,县级立法由县乡两级议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表决。从以上立法和选举的方式来看,中国的政权层级太多,为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避免浪费,应彻底撤销乡镇权力机构,维持中央、省、市、县四级权力构架,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政权组织结构。
六、政府职能市场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应该主要解决那些不能由市场或不宜由市场去解决的方面和问题。政府发挥作用的着眼点,就是在尊重和恪守市场规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以弥补、矫治市场缺陷为重点,以实现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的最佳结合。正是鉴于此,政府职能就具有如下的双重功能:即它一方面必须有助于、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政府又要通过宏观调控,以克服和矫治市场的固有缺陷,解决那些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必须承担起培育市场的职能。正像某位国家领导人所说的,我们需要并历史性地选择了市场来促进经济增长,我们同时需要有能力的政府来发展市场,继续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这是因为,市场机制不会是完全自发形成的,而且只有政府才具有培育市场的能力。促进市场与政府的合作是实现政府职能市场化的关键。府也没有这个能力,市场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市场与政府的合作主要包括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把原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事业交由市场调节,主要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一是把公共事业承包给私营机构 (企业、研究机构和非盈利机构);二是放松管制,允许私人企业经营以前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共服务事业;三是非国有化,将国有企业或政府资产卖给私人经营。另一种途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及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引入到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要改进政府工作,必须把自由市场竞争的文化带到政府部门之内,调整组织机构,分散权力与责任,让政府各机构间相互竞争,公共部门必须和私人企业一样,以服务顾客为导向,还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强调任务并追求结果。
七、政府权力向社会转移
完善社会组织职能建设,国家的很多职能应该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替代。比如,国外的律师协会,会确保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而我们国家现在的职业道德几乎完全沦丧。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等等,各行各业的阴暗面,已经走向公开化,以致社会诚信销完殆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表现出来的软弱无力,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社会管理经验表明,政府权力必须要向社会转移。事实上,20世纪中期以后,人民委托给国家的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不再只是由国家机关行使,其中一部分国家权力已通过立法将之交付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人们称之为“市民社会”(Civil-Society),“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性组织”(NPO),“准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己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越来越强劲的趋势。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政府职能社会化,而培育社会组织则有利于政府职能社会化,甚至可以说,这是实现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发展和完善社会组织需要政府的主导,因为社会组织并不是自然发展和完善的机制,与市场一样,它也需要来自外部力量的推动与制约。并且,与政府和市场一样,公益机构也会出现失灵。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干初始阶段,如行业协会、商会、仲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虽已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原由政府行使的职能,但总体上仍大大滞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水平,因而政府的主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在这里只能作一些简单、粗略的设想。笔者认为,环北部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这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政府应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给予社会组织经济、政策上的扶持。对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上的激励也是必需的。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主体,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政府可以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只对其进行监督,不对其进行管制。此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甚至可以在时机成熟时上升为法律,这是社会组织权利得以保证的前提,以此保障社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